参与VPAS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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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在指定学年来港入读VPAS合资格的VTC全日制高级文凭(两年制)课程的非本地学生

(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人士)

在入学后3个学年内修毕课程并获得高级文凭学历
根据VPAS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在不迟于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
参与VPAS的申请流程
1
开立VPAS
申请人账户​​
2
选择申请人类别
(A或B类)​
3
备齐所需文件后向
VTC提交网上申请​
及​缴付申请费用
4
取得VTC签发的
相关证明信函​
5
向入境事务处提交
相关文件及​缴付费用
以申请签证​
6
成为
VPAS参与者​
申请人类别
A類申请人
  • 获VTC发出「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后至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6个月內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A类申请人。
  • A类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无须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其间可寻找及从事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的全职工作。
B类申请人
  • 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回港就业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B类申请人。
  • B类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已获受聘于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
向VTC申请证明信函
首次申请VPAS
A类申请人​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B类申请人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
要求
要求
于入学后3个学年内修毕合资格的VTC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
提交申请时无需已觅得工作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学业成绩证明书或毕业证书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 300 元,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VTC在收齐所需文件及申请费用后,一般需要4星期处理证明信函的申请
A类申请人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A类申请人须在毕业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初次逗留安排」,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

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B类申请人)」
要求
要求

于入学后3个学年内修毕合资格的VTC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

 

已获受聘于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在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
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
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合约期限不少于1年
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学业成绩证明书或毕业证书
工作证明
提供个人资料同意书 (由申请人于VPAS网上申请系统上签署)
雇主确认及同意书 (由VTC联系雇主/雇主代表索取)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 300 元,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VTC在收齐所需文件及申请费用后,一般需要8星期处理证明信函的申请
B类申请人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B类申请人须在毕业日期起计的第7个至第12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回港就业」,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B类申请人)」

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及申报终止雇佣合约​
A类申请人
首次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A类申请人
(非首次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或
B类申请人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VPAS获准
在港以雇佣身份
连续逗留48个月
或以上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VPAS
获准在港
以雇佣身份逗留
的首48个月内
申请转换雇主
申报​
终止雇佣合约​
申请「工作资格证明」
要求
要求

已获受聘于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在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
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
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合约期限不少于1年
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工作证明
提供个人资料同意书 (由申请人于VPAS网上申请系统上签署)
雇主确认及同意书 (由VTC联系雇主/雇主代表索取)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 300 元,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VTC在收齐所需文件及申请费用后,一般需要8星期处理证明信函的申请
A类申请人
首次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A类申请人可在首年签证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申请。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工作资格证明」

申请「续期资格证明」​
要求
要求

在逗留期限届满后会继续受聘于同一份工作/已获受聘于另一份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在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
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
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合约期限不少于1年
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工作记录证明
工作证明
提供个人资料同意书 (由申请人在VPAS网上申请系统上签署)
雇主确认及同意书 (由VTC联系雇主/雇主代表索取)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 300 元,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VTC在收齐所需文件及申请费用后,一般需要8星期处理证明信函的申请
A类申请人(非首次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或B类申请人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人可在每次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申请。在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续期资格证明」。​​

申请「续期资格证明(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连续逗留48个月或以上)」
要求
要求
已根据VPAS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连续逗留48个月或以上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工作记录证明
提供个人资料同意书 (由申请人于VPAS网上申请系统上签署)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 300 元,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VTC在收齐所需文件及申请费用后,一般需要8星期处理证明信函的申请
根据VPAS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
连续逗留48个月或以上
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申请。在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续期资格证明(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连续逗留48个月或以上)」​

申请「续期资格证明(转换雇主)」​
要求
要求

已获受聘于另一份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在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
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
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合约期限不少于1年
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工作记录证明
工作证明
提供个人资料同意书 (由申请人在VPAS网上申请系统上签署)
雇主确认及同意书 (由VTC联系雇主/雇主代表索取)
升职/调职/转职通知书 (如适用)
受雇公司倒闭证明 (如适用)
联系公司关系证明 (如适用)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证明信函的申请费用及办理时间
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 300 元,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VTC在收齐所需文件及申请费用后,一般需要8星期处理证明信函的申请
根据VPAS获准在港
以雇佣身份逗留的首48个月内
申请转换雇主

VPAS参与者在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的首48个月签证有效期内,只可申请转换雇主一次,但在每次逗留期限届满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转换另一雇主则不受此限制。VPAS参与者因为受雇公司倒闭、被雇主解雇而需要转换雇主则属例外,惟VPAS参与者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如欲在根据VPAS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的首48个月内转换雇主,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申请人须先向VTC申请「续期资格证明(转换雇主)」

申报终止雇佣合约​
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工作记录证明
提供个人资料同意书 (由申请人于VPAS网上申请系统上签署)
受雇公司倒闭证明 (如适用)
申报终止雇佣合约​

如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的VPAS参与者的雇佣合同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终止,雇佣双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七天内通知入境事务处及VTC。若事前并无通知而终止合同,雇佣双方则必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工作天内通知入境事务处及VTC有关合同终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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