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人士)
申请人账户
(A或B类)
VTC提交网上申请
及缴付申请费用
相关证明信函
相关文件及缴付费用
以申请签证
VPAS参与者

- 获VTC发出「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后至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6个月內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A类申请人。
- A类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无须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其间可寻找及从事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的全职工作。

- 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回港就业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B类申请人。
- B类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已获受聘于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A类申请人须在毕业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初次逗留安排」,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
于入学后3个学年内修毕合资格的VTC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
已获受聘于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首次根据VPAS提交申请
B类申请人须在毕业日期起计的第7个至第12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回港就业」,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B类申请人)」。
首次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非首次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或
B类申请人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在港以雇佣身份
连续逗留48个月
或以上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获准在港
以雇佣身份逗留
的首48个月内
申请转换雇主
终止雇佣合约
已获受聘于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首次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A类申请人可在首年签证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申请。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工作资格证明」。
在逗留期限届满后会继续受聘于同一份工作/已获受聘于另一份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或B类申请人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人可在每次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申请。在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续期资格证明」。
连续逗留48个月或以上
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申请。在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前,须先向VTC申请「续期资格证明(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连续逗留48个月或以上)」。
已获受聘于另一份符合VPAS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的全职工作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为VPAS申请所提供的资料)
以雇佣身份逗留的首48个月内
申请转换雇主
VPAS参与者在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的首48个月签证有效期内,只可申请转换雇主一次,但在每次逗留期限届满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转换另一雇主则不受此限制。VPAS参与者因为受雇公司倒闭、被雇主解雇而需要转换雇主则属例外,惟VPAS参与者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如欲在根据VPAS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的首48个月内转换雇主,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前,申请人须先向VTC申请「续期资格证明(转换雇主)」。
如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的VPAS参与者的雇佣合同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终止,雇佣双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七天内通知入境事务处及VTC。若事前并无通知而终止合同,雇佣双方则必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工作天内通知入境事务处及VTC有关合同终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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