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學生指持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申請人賬戶
(A或B類)
VTC提交網上申請
及繳付申請費用
相關證明信函
相關文件及繳付費用
以申請簽證
VPAS參與者

- 獲VTC發出「首次申請資格證明(A類申請人)」後至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的非本地職專畢業生,屬A類申請人。
- A類申請人提交申請時無須已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其間可尋找及從事與其修畢課程相關專業的全職工作。

- 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回港就業申請的非本地職專畢業生,屬B類申請人。
- B類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已獲受聘於與其修畢課程相關專業的全職工作,而有關工作通常由高級文憑或以上學歷人士擔任,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而合約期限不少於一年。
首次根據VPAS提交申請
首次根據VPAS提交申請
首次根據VPAS提交申請
A類申請人須在畢業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初次逗留安排」,在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前,須先向VTC申請「首次申請資格證明(A類申請人)」。
於入學後3個學年內修畢合資格的VTC全日制高級文憑課程
已獲受聘於符合VPAS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的全職工作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為VPAS申請所提供的資料)
首次根據VPAS提交申請
B類申請人須在畢業日期起計的第7個至第12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回港就業」,在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前,須先向VTC申請「首次申請資格證明(B類申請人)」。
首次申請
延長逗留期限
(非首次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或
B類申請人申請
延長逗留期限
在港以僱傭身份
​連續逗留48個月
或以上申請
延長逗留期限
獲准在港
以僱傭身份逗留
的首48個月內
申請轉換僱主
終止僱傭合約
已獲受聘於符合VPAS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的全職工作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為VPAS申請所提供的資料)
首次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A類申請人可在首年簽證逗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並在所有情況下,應最少於逗留期限屆滿前六星期遞交申請。在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前,須先向VTC申請「工作資格證明」。
在逗留期限屆滿後會繼續受聘於同一份工作/已獲受聘於另一份符合VPAS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的全職工作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為VPAS申請所提供的資料)
或B類申請人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申請人可在每次逗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並在所有情況下,應最少於逗留期限屆滿前六星期遞交申請。在向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前,須先向VTC申請「續期資格證明」。
連續逗留48個月或以上
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申請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並在所有情況下,應最少於逗留期限屆滿前六星期遞交申請。在向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前,須先向VTC申請「續期資格證明(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連續逗留48個月或以上)」。
已獲受聘於另一份符合VPAS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的全職工作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為VPAS申請所提供的資料)
以僱傭身份逗留的首48個月內
申請轉換僱主
VPAS參與者在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的首48個月簽證有效期內,只可申請轉換僱主一次,但在每次逗留期限屆滿並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轉換另一僱主則不受此限制。VPAS參與者因為受僱公司倒閉、被僱主解僱而需要轉換僱主則屬例外,惟VPAS參與者須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如欲在根據VPAS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的首48個月內轉換僱主,在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前,申請人須先向VTC申請「續期資格證明(轉換僱主)」。
如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的VPAS參與者的僱傭合約於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終止,僱傭雙方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前七天內通知入境事務處及VTC。若事前並無通知而終止合約,僱傭雙方則必須在合約終止後一個工作天內通知入境事務處及VTC有關合約終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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